如果农民奋不顾身去告状,那可能意味着他们或家人的身家性命已受到伤害或威胁,否则,一丁点权利的剥离是不会让农民大动干戈去告状的。
多元交叉与混合制约意指在权力制约体系中,不但有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还存在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制约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个人权利制约社会权力。公民结社权是最能促进社会权力和社会组织成长的私权利之一。
社会权力的生长与发展在深层社会根基上顺应了国家向社会回归的历史趋向。[20]参见吴玉敏:《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能力增强问题》,《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4期。[1]在实践中,政府也确实存在两种倾向:或者对社会自治主体干涉过多,或者对社会自治主体扶植太少。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是政府与民间走向良性互动的双赢选择。社会组织以自律和他律的方式提升公众信任度和增强自身社会权力。
具体而言,国家权力以下放、合作等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社会权力日渐强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约。[26]日益涌动的社会组织自治是社会权利意识增强与国家公权力自省的表现和结果。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很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令人可悲的是,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这又说明了什么呢?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因而,国家一定要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就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炽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样虔诚的信仰。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③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够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中吸取宝贵的经验,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
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摘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
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轨道的历史进程之中。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次,司法体制的弊端和法律效益的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可以这样的说,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像一塘不会流动的水,社会公众不会对一潭死水留恋的。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关键字】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
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
这样的话,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④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
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